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处置、高效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及负责协调的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分管民航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协助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新闻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市气象局、国网忻州供电公司、原平车务段、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无管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忻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中航油五台山供应站、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对工作;研究提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有关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中属于政府职责的经费,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相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的征用,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为抢险救灾车辆提供公路绿色通道专用收费道口;当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调事故现场临时公路的选线和铺设;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水上应急救援。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事故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调派市级和事发地周边卫生应急力量予以指导、支援。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协调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相关的涉外事务及承担对外联络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民用机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 

  市民航机场管理局:(1)组织制定(修订)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向成员单位通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技术交流;组织市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2)负责协助组织五台山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处置机场区域外发生的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指挥部;发布有关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4)负责保存和提供有关航行信息,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 

  (5)协助民航上级监管部门开展事故的处置和调查。 

  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地区的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分析和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原平车务段:负责协调铁路运力,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铁路运输。 

  忻州军分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忻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忻州支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对环境污染影响的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除航空器使用的特种设备、民航机场专用设备以外的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国网忻州供电公司:负责事故救援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忻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督促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 

  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县(市、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完善县(市、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制订本县(市、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上报指挥部审核批准;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组织本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组织演练;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要组织力量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将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上报。 

  中航油五台山供应站:负责提取事故航空器油样备查;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在保证事故航空器状态不变的情况下,抽空放净航空器燃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职责 

  2.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有关信息,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协调或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和修订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检查、落实应急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现场处置组 

  由市民航机场管理局牵头,成员有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原平车务段、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中航油五台山供应站、非基地航空公司。 

  负责事故民用航空器内伤员抢出、人员运送、失踪人员搜寻,航空器灭火、爆炸物的破拆、航空器内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工作。 

  2.3.3 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组成。 

  负责组织实施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救治工作,并及时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医疗救援情况。 

  2.3.4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定襄县公安局、武警忻州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故区域的人员;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保护事故现场状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事故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破散物品的查找工作;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控制相关责任人。 

  2.3.5 应急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网忻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无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现场急需的物资运输车辆及经费;建立事故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信息。 

  2.3.6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3.7 善后处置组 

  由涉事航空器承运人(或代理人)牵头,成员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忻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残损航空器或其他受损设施处理;伤亡人员安置及其家属接待、安抚及信息查询等善后工作;联系承保失事航空器和旅客的保险公司;国际航班失事时,迅速通知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致地面受损人员、设施的善后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机场空中管制部门加强对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监测和预报,执飞和飞越忻州市上空的航空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航空器飞行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民航山西监管局。 

  3.1.2 机场空中管制部门、航空公司注意组织对重大灾害性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联合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国内发生的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评估,及时将改进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航空公司所属国内航空器在境外遇到飞机重大故障、遭遇劫机等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当航空器故障预报可能发生飞行事故时,机场空中管制部门应立即预警,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紧急出动,赶赴预计事故地域。 

  当预警时间较早,民用航空器未到本市区域上空时,各有关单位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赶赴通报集结位,做好应急准备。机场空中管制部门密切联系航空器机组,加密与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通话间隔,及时上报最新的情况,为市应急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完善市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手段。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5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尽早作出预警。 

  3.2 信息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2)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

  (3)超出或未达到预警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意见。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意见,由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5)预警解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应对市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三级: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4.1.1 一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3)严重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事态发展严重,启动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并且由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权限转交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 

  4.1.2 二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表述中, “以下”不含本数; 

  (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5)严重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根据处置需要提供相应支援或协调有关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4.1.3 三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1)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漏等; 

  (2)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3)航空器与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漏等; 

  (4)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5)航空器火警。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同时派相关人员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救援,视情况提供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部要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4.2 响应程序 

  市内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刻根据各自职责安排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处置措施 

  4.3.1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的先期处置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启动县(市、区)民用航空器处置飞行事故应急响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建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支援。同时,要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并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救援的各类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4.3.2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的紧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民航华北局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传达省应急救援指令;通知成员单位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3.3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组织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指挥公安、消防、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到达现场的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 

  (5)组织获救人员及受事件影响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9)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施救。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并严格执行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4.1 信息报告 

  较大以上的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应在两小时内将有关信息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报送方式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口头报告,随后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发生事故后,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同时报告附近口岸单位。由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提供事故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为市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事件发展及动态随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4.4.2 信息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实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公开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可能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4.6 应急响应结束 

  4.6.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6.2 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时,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结束应急响应。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本单位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书面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涉事航空公司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较大和一般飞行事故由国家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市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等。

  事故调查组要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需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5.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指挥部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健全联络机制,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事故应急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时,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和忻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应急工作的通信联络,保障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 

  6.2 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 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故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及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要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 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5.2 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5.3 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至少3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工作。 

  每次演练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机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将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表彰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急结束后,救援单位报请市应急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忻州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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