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忻州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0〕248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洪涝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置,保证防汛抢险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西省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1.3 工作原则 
  1.3.1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2 坚持依法防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负责人等组成,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 
  2.2 忻州市防汛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2.2.1 市防汛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全市防汛应急指挥调度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忻州军分区参谋长、武警忻州支队副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煤炭工业局、忻州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供销社、国网忻州供电公司、山西天桥水电有限公司、联通忻州分公司、移动忻州分公司、电信忻州分公司。 
  市防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 
  (2)配合特别重大、重大防汛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一般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复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防汛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全市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信息,及时向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2)组织制定跨县的主要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及时审核汛情预警、灾情及防汛信息,组织实施防汛应急措施,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组织度汛隐患排查,监督隐患的整改、消除。 
  (4)组织修订市防汛应急预案。 
  (5)组织防汛工作相关宣传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防汛应急处置专家库。 
  (7)指导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汛工作。 
  (8)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作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承担防汛抢险救灾监管任务和雨情、水情信息服务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汛工程的建设,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监管全市水库、河道、小水电站、淤地坝、在建水利工程等水利设施的防汛预案编制,组建本系统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料,落实防汛责任制,落实水工程度汛隐患的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市经信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管辖企业制定防汛预案,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料,落实防汛责任制;监管所管辖企业生产生活区、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市住建局:负责忻州城区防汛工作,制定忻州城区防汛预案,组建本系统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料,落实防汛责任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县城的防汛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地方道路、桥梁和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协调组织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做好防汛抢险和防疫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因降水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和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校舍和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负责对师生进行防汛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师生安全转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尾矿库、非煤矿山企业制定防汛预案,组建本系统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料,落实防汛责任制;监管所管辖企业生产生活区、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处置、督促全市煤炭企业制定防汛预案,组建本系统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料,落实防汛责任制;监管煤炭企业生产生活区、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市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旅游景区(点)人员、设施和系统内在建工程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忻州公路分局:监管所辖市境内省道和国道公路、桥梁、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制定防汛预案,组建本系统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料,落实防汛责任制;监管所管辖企业生产生活区、系统内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 
  市林业局:监管各县(市、区)林区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堆放砍伐的树木,避免堵塞桥涵,影响行洪;配合水利部门禁止在河道内违法植树造林。 
  山西天桥水电有限公司:做好天桥区域的联防日常工作,定期对水电厂大坝工程、泄洪设施以及发电机组进行隐患排查、消除,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预案和科学调度方案,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落实抢险队伍;汛期,密切监控雨情和水情,积极与上游万家寨、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沟通和联系,综合运用、科学调度,随时向市防指和保德县防指通报水电厂下泄流量,确保安全度汛。 
  市气象局:监管全市气象站所、设施、人员和系统内在建工程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参加市防指防汛会商,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过程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监管全市水文站所、设施、人员和系统内在建工程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负责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信息的整理,向市防指报告水情、雨情信息;参加市防指防汛会商,当河流发生致灾洪水时要加密观测次数,及时报告汛情。 
  (2)承担防汛抢险救灾保障任务的成员单位及职责 
  忻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组织预备役人员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驻军和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抢险救灾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武警忻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全市公安队伍实施防汛应急抢险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妥善处置因汛情、灾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负责全市交警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增强交警的自我防范意识;负责对出现险情的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防汛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防洪工程、抢险工程、救灾应急工程、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农委: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市农业生产防汛和灾后自救、恢复生产;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和洪涝灾害引起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农业生产资料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备荒种子、饲料、饲草、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和救灾经费的预算编制、资金筹集,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敬老院、救助站、精神病院等系统内度汛隐患排查、消除和防汛预案编制,确保安全度汛;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重大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洪涝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和救助;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各医疗单位防汛预案编制和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疫治病等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粮食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系统内设施的防汛安全,担负灾区群众生活用粮计划、安排、调运和发放。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及主要商品的调用和市场运行秩序管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调度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协调系统内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 
  国网忻州供电公司:负责公司所属供电设施、站所和人员及在建工程等度汛隐患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联通、移动、电信忻州分公司:负责本通讯系统设施、站点和人员度汛安全;保障防汛的通信畅通;根据汛情需要,调度本系统应急通信设施,为防汛抢险提供通讯保障。 
  (3)承担防汛抢险救灾宣传任务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电台、报社、文化、出版等部门向群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认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和防汛、防旱、防风的信息,动员广大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发生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单位采访,向社会各界宣传报导防灾抗灾实况,宣传防灾抗灾斗争中的好人好事;做好境外记者采访的接待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设施运行安全,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部门做好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负责现场采编人员的自身安全。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 
  应急工作组下设宣传动员组、工程调度组、物资供应救灾组、防汛抢险组、治安保卫组和卫生防疫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忻州市防汛应急组织体系框图见附件1 
  (1)宣传动员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职责:负责气象、水文信息的预报、汛情的收集处置、防汛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和紧急汛情的发布。 
  (2)工程调度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职责:负责本行业内各项安全度汛工作。 
  (3)物资供应救灾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防汛物资的供应,救灾物品的筹集、运输和发放,及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4)防汛抢险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牵头单位:忻州军分区 
  责任单位:武警忻州支队、市水利局。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度工作。 
  (5)治安保卫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武警忻州支队 
  职责:负责汛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6)卫生防疫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责: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水源水质化验工作。 
  2.4 县(市、区)防汛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工作,其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市防汛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5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市防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要保证信息通畅,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成立防汛应急机构,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较大防汛应急工作。 
  2.6 专家组 
  市防指设立防汛应急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水利、气象、水文、地质等专业,参与指导市防指的决策,并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市防汛办决定聘任或留用,日常接受市防汛办领导,参与防汛抢险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水文部门加强雨情、水情的监测和洪水预报,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 
  (2)气象、水文部门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送市防指。 
  (3)当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县(市、区)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1.2 工程信息 
  (一)堤防工程信息 
  (1)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县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时,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便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二)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防指报告。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并根据上级的指令进一步采取抢险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县防指报告,会商决策后,启用防汛应急预案。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对灾情组织核实,随时上报,为防汛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排涝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预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汛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汛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洪水威胁区安全转移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必要可行的工程抢险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防指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机构、查工程隐患、查预案落实、查物资储备、查通信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3.2.2 河道洪水预警 
  (1)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要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水利、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避险和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和报汛。各县、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报警员和信息传递措施,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迅速报告市、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各县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等。 
  (2)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1)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预案,主动应对洪水。 
  (2)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视各种预报洪水成果,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并通过媒体按时段发布应急响应级别。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 
  Ⅱ级(橙色)重大 
  Ⅲ级(黄色)较大 
  Ⅳ级(蓝色)一般 
  4.1.1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防汛工作特别重大事件。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黄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1.2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防汛工作重大事件。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黄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河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1.3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防汛工作较大事件。 
  (1)全市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中型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1.4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防汛工作一般事件。 
  (1)全市发生一般洪水或数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严重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一般中型、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2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1 进入汛期,市、县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2.2 洪涝灾害发生后,县防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1小时内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3 对跨区域发生的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防指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县防指通报情况。 
  4.2.4 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卫生、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防汛工作职责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Ⅰ级、Ⅱ级响应 
  防汛工作发生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家防总启动、发布Ⅰ级应急响应;防汛工作发生重大事件,由省防指启动、发布Ⅱ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按照程序和内容配合国家防总、省防指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级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开展防汛抢险和应急处置等前期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市防汛办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一)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派出由市防指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市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发展及防汛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派出人员赴灾区落实灾情。市防汛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的防汛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二)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市防汛办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防汛工作较大事件,由市防指启动、发布Ⅲ级应急响应。市防汛办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加强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出防汛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省防指、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防指支援或事发地周边县的应急救援。 
  (5)向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忻州市防汛应急预案》和相关县预案。 
  4.3.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防汛工作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防指启动、发布Ⅳ级相关应急响应,可以比照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防汛抢险支援时,及时向市防指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相关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所在地县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可向市防指报告。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县防指应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事发地的县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防指将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县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6.2 事发地县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事发地县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6.4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出现严重的洪涝灾害后,事发地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7.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4.8 信息发布 
  4.8.1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8.2 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8.3 各县(市、区)发生汛情和灾情后,根据当地实际,由各县(市、区)防指审核后发布。 
  4.9 应急结束 
  4.9.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县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9.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9.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防指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3)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防汛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优化抢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汛期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5.3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预备役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一般性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4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防汛抢险、排涝除渍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6 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和伤员的抢救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一)物资储备 
  (1)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2)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二)物资调拨 
  (1)市防指物资调拨原则:先使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再调拨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也可调用其他市县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9 资金保障 
  (1)争取上级部门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市级财政安排防汛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较大洪涝灾害的地区。 
  (2)争取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和建设。 
  (3)争取河道堤防维护资金用于重点河道水毁修复。 
  (4)争取水库的除险加固经费用于中小型水库的加固和维修。 
  5.10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在汛期,各县防指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抢险。 
  (3)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市、县防指机构应按照防汛职责,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主要任务是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医疗卫生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对污染源进行消毒,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按照分级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应尽快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保证工程恢复主体功能恢复。 
  6.3.2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功能,确保区域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应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信息发布由县防指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严重暴雨山洪,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2 培训 
  (1)市防指负责县(市、区)防汛工作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工作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进行培训。 
  7.3 演习 
  (1)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进行防汛抢险演习。 
  (3)组织多个部门联合进行专业演习。 
  8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1.2 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9.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9.1.8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租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忻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三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9.3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忻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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