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定》。3月3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忻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兰军介绍,为了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市林草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城镇街道祭祀用火,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倡导文明绿色殡葬、祭祀,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摒弃陈规陋习,积极推进分散祭祀、家庭悼念、异地追思、敬献鲜花、网络祭扫等绿色低碳祭拜形式;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要率先垂范,做“告别陋习,文明祭祀”的带头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绿色、文明、方便群众的祭扫举措;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确保防火网格监督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