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1-01413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7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1〕38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0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新时代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教育督导“长牙齿”,查找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评价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及省、市评价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
(二)突出重点。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是指对县级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重点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决策的贯彻落实,关注重大教育项目的实施进展,关注各级各类教育的突破性进展,关注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客观公正。评价指标注重全面系统,评价过程要客观公正,评价结果要实事求是,确保可信度和公信力,奖惩问责要有据可依、依法依规。
(四)注重实效。评价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增强工作实效性。要切实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教育公平服务等职责。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进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及我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政策,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国家及省、市教育工程、项目落地,解决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等。
(三)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实资源规划、用地、财政投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责任;选优配强县级教育局局长及中小学校长;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落实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将校园安全纳入社会治理等。
(四)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深化校长教师队伍改革,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等。
(五)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继续教育大力发展,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学校依法办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从教,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向教育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加强教学管理、实验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深化考试评价改革;加强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等。
四、组织实施
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推进,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一轮,对所有县级政府实现全覆盖。
(一)印发通知。根据国家及省、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方案及指标体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级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二)自查自评。县级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指标体系相关内容对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于每年8月底前以县级政府办公室名义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县级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第三方监测。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年度评价指标体系,运用评价工作监测平台,利用国家及省、市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采用“互联网+调查”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获取问题线索,了解教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监测情况,分县(市、区)列出问题清单。
(四)实地督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督查。包括与县政府见面会、查阅核验职能部门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实地印证、深入各级各类学校随机走访及访谈等,督查后形成实地督查报告。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评价结果。评价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满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评报告、监测情况和实地督查报告,形成受检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报告以及等次,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
(二)结果运用。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书面方式,“一对一”向受检县政府反馈评价意见及等次,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评价报告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评价等次不合格、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指导整改。受检县级政府按照评价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要经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于次年3月底前由县级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受检县级政府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本方案自2021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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