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1-0055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24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1〕14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要求,继续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权威、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为推动创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继续有效整合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科学规范设置执法机构,强化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专业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做好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和执法队伍建设
(一)继续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将忻州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忻州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人员6名和忻州市粮食流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11名划转到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省政府批准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跨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名义行使粮食流通、商务等领域行政处罚权,业务接受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指导,行政强制权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行使。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十四中队、执法十五中队行使,可分别加挂“粮食流通综合行政执法队”“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 。
(三)厘清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的职责分工。商务、粮食流通等领域执法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其执法办案职责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仍由商务、粮食流通等主管部门承担。完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与商务、粮食流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协作配合责任,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保障履职到位。
三、加强当前市场监管执法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规范做好农贸市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冷库等重点场所的日常防控工作。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严格落实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毒、通风、清洁、警示告知等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疫情防控无死角无漏洞。
(二)强化节日期间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针对节日消费特点,以餐饮集中消费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地、旅游景区、商业聚集区等为重点地区,以大型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场所,以进口冷链食品、节日特色食品、“年夜饭”等为重点品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围绕节日消费集中的民生领域,围绕粮、油、肉、蛋、菜、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商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观光车、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突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围绕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进一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风险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隐患,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督促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的检查力度,持续做好停售退烧药相关执法检查工作。对存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依法查处。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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