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0-01632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4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0〕50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市级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组织实施好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根据《山西省省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晋粮物字〔2020〕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是市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忻州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对承储企业的承储工作进行监管,并负责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对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给予指导和再评价。
第三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动态管理、常年轮换”的原则。
二、储备的品种、数量及动用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
(一)储备品种:饮用水、方便面、饼干
(二)储备数量: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满足5万人3天应急需要。依照每人每天1.2斤方便食品、3斤饮用水的最低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储备数量。
第五条 储备方式、动用条件及调拨程序。
(一)储备方式。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实行定点储备,执行长期储备、常年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二)动用条件。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方可动用: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必需品供需严重失衡;
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
4.紧急对外援助;
5.其它紧急事项。
(三)调拨程序。需动用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储备企业下达调拨指令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部指派负责运输的部门派出相应车辆接送救灾物资。在没有派出专项运输车辆的情况下,由承储企业组织车辆运输,按指令送达指定地点。货款及运输中产生的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结算,接收单位不能结算时,应出具说明,报市专项指挥部审核后统一结算。
三、承储企业的确定
第六条 基本原则和选定程序。
(一)基本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应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进行,确保调度灵活,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优先选择销量大、库存周转量大、信誉好的流通企业或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能力的生产企业。
(二)选定程序。年储备费用补贴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发布招储公告,公开招标选定承储企业;年储备费用补贴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发布公告后报名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所选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研究并在委官方网站公示后确定。
四、承储企业储备任务的分配与调整
第七条 承储企业储备任务的分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安排意见。其中,经招投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按标的数量承担储备任务;不需招投标的任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报名企业的实际能力等择优安排。相关工作完成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选定企业下达储备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书。
第八条 承储企业储备任务的调整。
(一)市级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二)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在下列情况下可重新调整:
1.承储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承储任务的;
2.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提出不承担储备任务的;
3.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储备任务的。
五、储备管理
第九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对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监控。
(二)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物资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
(三)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行常年轮换,原则上用等量、同品种、同等级的新商品替换库存物资,保障储备物资数量和质量安全。轮换工作由各承储企业自行组织。承储企业的实际库存原则上应达到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的1.1倍以上。
第十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在库管理,有条件的可单独存放,实行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储备物资变化情况报表,发现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垫付。市财政局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发生的储备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按核定的费用标准给予储备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补贴绩效评价工作。承储企业每年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绩效自评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出具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年度编制安排预算的依据。
七、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临时检查。
(一)检查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轮换及动用等相关情况;
(三)查阅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査,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八、罚则
第十五条 市级生活必需品承储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情况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恶劣的,终止承储合同,并纳入黑名单;涉及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报表的;
(二)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査的;
(三)轮换更新不及时,承储物品超过保质期的;
(四)购入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的;
(五)不执行调拨指令,或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应急物品运送到位的;
(六)其他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的。
九、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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