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9-01461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5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9〕40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8号)文件已于2019年3月22日印发,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证明事项清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对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研究、亲自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全面、细致、准确地做好证明事项管理,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二、强化责任,依法清理。各级各部门要履行好本级本部门本系统证明事项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照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认真做好工作承接,保证平稳过渡。实施部门职能调整后,由现承担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相关证明事项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清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要明确后续办理办法,加强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群众办事链条“断链”。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并及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文件工作。
三、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精简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环节和手续,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及时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仍索要已取消证明事项或者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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