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1187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0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174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忻州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忻州市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工作规则(试行)》《忻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试行)》《忻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忻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五项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忻州市各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湖)长履职尽责,实现对境内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忻州市全市境内河湖水域、岸线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河(湖)长巡查是指忻州市市、县、乡、村级河(湖)长对辖区内所负责河湖(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或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请求协调解决等工作。
第四条 河(湖)长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湖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侵占水域岸线、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河湖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涉河湖、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县、乡级总河(湖)长是辖区内河湖(段)巡查工作的总督导和总协调,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湖(段)进行巡查,对辖区内各级河(湖)长巡查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县级河(湖)长是辖区内所负责的河湖(段)巡查工作的总督导和总协调,负责对下级河(湖)长巡查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
第七条 乡、村级河(湖)长是辖区内所负责的河湖(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政府确定的或聘用的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要结合巡查、保洁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采、乱堆”以及影响河湖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问题,并于第一时间报告河(湖)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九条 市、县、乡级总河(湖)长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辖区内跨县、乡、村重点河湖(段)进行巡查,听取下一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汇报;市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所负责的河(段)进行巡查、听取县级河长汇报不少于4次;县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所负责的河(段)进行巡查、听取乡级河长汇报不少于6次;乡级河(湖)长每月对辖区内所负责的河湖(段)进行巡查、听取村级河(湖)长汇报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对辖区内的河湖(段)全面巡查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段)可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河(湖)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河(湖)长。
第十条 各级政府确定的或聘用的河湖巡查员、保洁员应每天对所负责的河湖(段)进行巡查、保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河(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湖)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二)是否存在涉河湖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湖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建房、取土、垦植等现象。
(三)是否存在擅自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
(四)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五)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厂、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或者向河湖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非法捕捞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河湖水生态、水环境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河(湖)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
(九)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十)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二条 市、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巡查情况以纸质和电子版至少2种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巡查记录格式文本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县级河长巡查记录格式文本由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乡、村级河(湖)长要按照文本格式做好河湖巡查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存档。
第十四条 河(湖)长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河湖(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河(湖)长巡查记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形成动态巡查登记台帐。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六条 乡、村级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村级河(湖)长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相应的乡级河(湖)长,乡级河(湖)长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县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接到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或河(湖)长报告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应的市、县级河(湖)长,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进一步调查核实、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或报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处理决定要逐级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市、县级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核实属实的各类举报投诉,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及时向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通知,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及时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制办公室交转的以及市、县级河(湖)长通知督办整改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十条 各级河(湖)长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交转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核实。
举报、投诉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实行问题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把巡查发现的、下级河(湖)长反映、群众举报投诉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进行管理。
问题清单分级、销号和更新管理。建立市、县、乡三级问题清单制度。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
第六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的下级河(湖)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湖)长应对认真履行监管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湖案件,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湖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有关河(湖)长是所负责河湖(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责任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报请本级总河(湖)长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工作规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在法定职责和《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
第四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站负责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联络员会议
第五条 市河长制联络员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市河长制联络员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第七条 市河长制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落实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市级河长会议精神、市河长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牵头制定的相关专项实施方案。
第三章 公文及信息共享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收到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文件或市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应按本部门工作处理程序及时进行办理。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拟以市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发文部署相关涉河湖工作时,由相关单位负责拟稿,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河长制湖长制联络员报送至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站,依规履行公文签发程序。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形成《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报告(初稿)》,经市委、市政府审定,于次年1月中旬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年年初,将本单位拟定的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和评分规则报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经市河长制办公室审议通过,报市总河(湖)长会议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做到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需对外发布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信息时,须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审核,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联合办公
第十四条 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河湖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水利、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河湖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开展联合巡查,集中协调、指导河湖相关工作,强化对河湖的管理保护。
第五章 督导和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督导(察)组,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导(察),对落实不力的事项,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督导(察)工作结束后,各督导(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督导(察)报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各督导(察)组负责对督导(察)时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九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河长制年度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依照年初批准的考核方案,按职责分工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间采取交叉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考核结果,并报市总河(湖)长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领导,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建立忻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市总河(湖)长会议制度、市级河长会议制度、市河长办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总河(湖)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总河(湖)长会议由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县(市、区)总河(湖)长、副总河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总河(湖)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或年底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总河(湖)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承办。
二、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有关县(市、区)河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河长确定。
第八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市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为市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河长承办。
三、市河长办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具体时间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不定期会议。
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直有关单位提出,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市总河(湖)长会议和市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协调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导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市总河(湖)长和市级河长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有关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市总河(湖)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市直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分别落实。
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市直有关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察,并就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总河(湖)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报告。
四、附则
以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察,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督察目的
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确保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督察内容
(一)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各县(市、区)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由县、乡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名录情况。
(二)实施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各县(市、区)要指导、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台本级实施方案,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县、乡级河(湖)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湖)长、副总河长、河(湖)长设立情况;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湖)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湖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河湖水污染防治、河湖水环境治理、河湖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整改落实情况。市河长制办公室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具体督察内容可根据各县(市、区)河湖管理和保护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组织形式
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参与,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市、区)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行督察。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督察时间和方式
(一)督察时间。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对工作滞后或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开展专项督察。
(二)督察方式。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听取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通过督察,深入了解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实地查看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同时,按照一县一单的方式,将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反馈各县(市、区)。对市管的7条主要河流及黄河、汾河、滹沱河忻州段管理保护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一河一单的方式,报告相应市级河长。
对于反馈各县(市、区)的问题,实行督办制度。督察组将各县(市、区)的问题及建议交办各县(市、区)后,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各县(市、区)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并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市河长制办公室,并抄送市直相关单位。
五、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为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考核问责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原则
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年初制定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考核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考核内容
1.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忻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州市湖长制实施方案》、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目标等文件所制定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2.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政策制度、年度计划、问题处置、督导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台帐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对象应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制度落实情况(30分)、河(湖)长履职情况(3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0分)、日常工作配合度评价(10分)。(考核细则待定)
(五)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年初确定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目标,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总河(湖)长会议研究审定。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2.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间采取交叉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考核结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报市总河(湖)长或市副总河长批准后公布。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湖)长,由上一级河(湖)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二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湖)长,对其发出预警提示。
3.对连续3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1次考核不合格的河(湖)长,实行“一票否决”,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1次考核不合格的河(湖)长,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一级河(湖)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5.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重要依据,作为市直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6.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单位。
(七)责任追究
1.被考核对象对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中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3.做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及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4.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责任追究对象原有待遇,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任用。
二、激励制度
(一)表彰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2.公开、公平、公正;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4.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二)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全市范围内的县、乡级政府(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个人包括河(湖)长和自然人,河(湖)长指全市范围内的县、乡、村级河(湖)长。
(三)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湖)长”和“优秀个人”。
(四)评选条件
表彰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1.“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对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包括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三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靠前的予以表彰;对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所在县(市、区)按三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靠前的的予以表彰。
2.“优秀河(湖)长”评选条件: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逐级推荐“优秀河(湖)长”。
3.“优秀个人”评选。对在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
(五)表彰程序
1.根据近三年的考核结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拟表彰集体和“优秀河(湖)长”、“优秀个人”推荐及表彰名额。
2.对各县(市、区)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湖)长”和“优秀个人”,采取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到市的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先进材料、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市直有关单位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个人”,由本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拟表彰人选。
3.市河长制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人选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河(湖)长会议审议通过。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拟表彰集体及人选名单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予以表彰。
5.经市政府批准的表彰名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奖励形式和标准
市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湖)长”和“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中支出。
(七)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决定撤销其表彰:
1.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2.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表彰,由获得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并追回奖金。
三、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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