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09095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17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103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及《忻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5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14个国家、省政府考核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78.57%;无劣V类的水体断面。其中,8个国家考核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到87.5%。
全市18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汾河流域各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忻州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效改造。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他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汾河、桑干河流域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提效措施。宁武县污水处理厂、静乐县污水净化中心2018年12月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建设,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宁武县、静乐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之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忻州市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7月底前,定襄县河边镇污水处理厂、静乐县杜家村镇污水处理厂、代县峨口镇污水处理厂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完成项目验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9月底前,宁武县阳方口镇污水处理厂完成相关手续,投入运行。12月底前,完成原平市崞阳镇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忻州市本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其余各县(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07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任务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6.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达到城镇生活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继续推进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忻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9.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忻州市本级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22.2018年忻州市本级启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24.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开展10个国考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落实“一井(片)一策”地下水保护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9.完成汾河、桑干河、滹沱河等重点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编制实施汾河、桑干河、滹沱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市水利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汾河流域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忻州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原平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70%。(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忻府区、原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在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湖、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2018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城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36.强力推进8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5)。(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牵头,忻府区、原平市、五台县、宁武县、静乐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推动完成5个新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站房建设和1个已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升级改造工作(详见附件4)。(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定襄县、五台县、代县、宁武县、静乐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在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市界、县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市际、县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全面开展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3.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6.在市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水质状况和治理情况在县政府或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按期进行公开。(市住建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7.在市政府或市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区)水质状况在县政府或县卫生计生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8.加大《忻州市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重点工作滞后的或国、省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山西省水环境质量改善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激励导向
按照《忻州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借力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省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附件:1.忻州市国、省考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明细表
2.国考劣五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
3.量化问责的重点工作清单
4.7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清单
5.2018年忻州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清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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