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0909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9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96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促进山西省分享经济发展的意见》(晋发改高新发〔2018〕175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有效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分享经济。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分享经济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分享经济在新形势、新业态下的丰富内涵和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措施,推动分享经济工作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对应牵头的九部门)
二、积极推进生产、生活领域分享。依托产业集聚区、创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发展载体,支持企业搭建生产设备分享平台,积极开展生产领域分享经济示范点建设。加快推进办公空间分享,实现全市闲置办公资源的再利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构建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海量分散的生产能力的共享。鼓励传统物流行业龙头企业向物流分享转型,探索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合理控制共享单车进场规模。鼓励市内主要旅游区及商务区的民宿、公寓等房源接入共享房屋平台,以房屋住宿分享为核心,构建集住宿、购物、餐饮、出行于一体的微生态旅游系统。鼓励全市医疗机构自建或接入现有“云医院”平台,实现优质医疗服务的开放共享。(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发委、市卫计委、市住建局、相关景区管理委员会)
三、加快推进各类创新资源分享。充分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及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生物(种质)资源等市级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纳入平台,面向社会提供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继续深化科技创新券政策,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推进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鼓励高校利用慕课等模式开放高等教育资源,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搭建集在线培训、职业教育、知识分享、就业辅导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共享平台。(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和创新优化管理模式,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破除制约分享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切实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市发改委、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
五、探索包容审慎动态监管。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协同配合的分享经济监管体系。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平台企业建立相应规则,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资源提供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消费者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忻州保险行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
六、确保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对涉嫌达成非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格按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查处。加强分享经济涉及的版权执法工作,全面净化网络版权秩序。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
七、强化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网店实名制,推动网上亮照亮标经营,推动形成公正可信的网络交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打破信息孤岛。依法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在线披露,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要求,加快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建立全市一体化的大数据中心,实现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库集约化建设和统一运营维护管理,搭建完成市级政务云平台。完善我市基础信息资源库,推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服务资源分享。(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八、完善投融资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参与主体的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企业圈融资等创新实践,引导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为分享经济参与者提供针对性的消费金融服务。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等投资机构加大对分享经济项目投资力度,满足分享经济不同类别及不同发展阶段企业需求。(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忻州银监分局)
九、完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支持劳动者通过分享经济平台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分享经济平台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在城乡用地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分享经济发展需求。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促进共享单车、网约车等新业态健康发展。优化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强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组织开展分享经济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应对工作,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分享经济行业降本增效。建立健全反映我市分享经济的统计报表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多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并建立数据库,完善统计核算。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局)
十、加强组织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市要各司其职,务实推进。积极推动将分享经济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信息经济、信息化等专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适时建立分享经济重点项目、重点平台、重点产业基地动态名录。研究建立健全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指导、咨询和服务作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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