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07608
- 主题分类:旅游服务业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25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旅游投资和消费政府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56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旅游投资和消费政府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忻州市旅游投资和消费政府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旅游投资和消费政府补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0号)精神,促进我市旅游投资和消费管理服务水平,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政府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指政府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旅游景区创建、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和旅游“双创”基地创建、旅游产业优先用地、本地旅游消费和吸引旅游人才。
第二条 政府补助来源 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整合现有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双创市级专项资金、脱贫攻坚专项资金等统筹使用;其他奖补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支持旅游景区创建 鼓励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3A级的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旅游项目建设 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灵活运用贷款风险补偿、贴息、担保贴费和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引导信贷资金采取银团贷款、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对于投资大、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支持社会资本和个人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政府给予补助或贴息贷款支持。
积极推进旅游厕所革命,重点抓好A级景区、旅游集散地和乡村旅游点的旅游厕所建设。市政府在旅游厕所建设资金上给予补助,AAA级厕所每座补助10万元,AA级厕所每座补助5万元,A级厕所每座补助3万元。
第五条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推动解决国有旅游企业遗留的历史问题,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
对成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和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专利的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五星级旅游饭店、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AAAAA级旅行社等最高级别称号、等级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年举办一届全市旅游商品创客大赛,以奖代补,扶持旅游商品企业发展。实施旅游网店“蜂群”战略,对在忻州注册、销售忻州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参加过国家和省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比赛、拥有商标且年纳税申报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旅游网店,按销售额(营业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和旅游“双创”基地创建 逐步规划、选址、立项和建设忻州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和旅游“双创”基地。
第七条 支持旅游产业优先用地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旅游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旅游产业。
第八条 支持本地旅游消费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激活本地旅游消费市场。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结合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 支持吸引旅游人才 通过发放旅游业特殊津贴,运作忻州市旅游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旅游专家工作站,吸引外来旅游高级人才,培养本土旅游人才。
第十条 实施单位 本办法由忻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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