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07604
- 主题分类:减灾救济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26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53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8〕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461元、定襄县403元、原平市426元、五台县403元、代县403元、繁峙县403元、宁武县403元、静乐县403元、神池县403元、五寨县403元、岢岚县403元、河曲县403元、保德县403元、偏关县40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3518元、定襄县3518元、原平市3518元、五台县3518元、代县3518元、繁峙县3518元、宁武县3518元、静乐县3518元、神池县3518元、五寨县3518元、岢岚县3518元、河曲县3518元、保德县3586元、偏关县3518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集中供养人员6143元,分散供养人员4573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