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263
- 主题分类: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212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激励各级各部门知责奋进、实干争先,全力推进全市政府系统以“13710”工作制度为牵引的效能革命和政府执行力建设,强化督查落实责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忻州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实施办法(试行)》《忻州市政府系统“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忻州市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等4个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政务督查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督查责任追究是指督查过程中,对所属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行政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管理)范围内的督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督查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作为、慢作为,不落实、假落实等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不落实省、市政府“13710”工作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落实时限2天以上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推进工作,影响政府决策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
(五)督查激励积分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职责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各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工作推进落实不达标准和时限要求,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立即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工作落实严重滞后,受到省市通报,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对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对工作推动落实不积极,造成工作滞后的,严肃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省、市通报批评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则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对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由政府督查机构统筹协调、各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相关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或者市直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一)问题线索移交及核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将在督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主管部门,并提出问责建议。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认定问题性质,提出拟问责范围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核查报告后以部门名义转送相关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属市级部门的,由部门核查并报市政府。
(二)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相关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或者部门按照核查报告提出的问责范围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涉及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要协调同级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提出意见;采取党纪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及政务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服问责处理意见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的,按照问责处理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问责处理意见审核。市、县(市、区)政府系统主管部门对有关县(市、区)政府或者部门的问责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报送本级政府督查机构。政府督查机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问责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对不当问责处理意见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对复核同意的问责处理意见,转有关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或者本部门执行。
(四)实施问责处理。有关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或者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结果报送市政府督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同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五)问责结果应用。问责处理的最终结果由政府督查机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视情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通报。
第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备问责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核查,由主管部门直接转交有关下级政府或者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忻州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引导和激励各级各部门知责奋进、实干争先。根据《山西省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及市政府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驻忻省以上纳入“13710”平台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督查激励积分,是指采取加分或者减分两种方式,对全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积极探索主动担当、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不高、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减分的一种督查激励积分办法。
第四条 督查激励积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严肃严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督查事项,包括年度大督查、专项督查等涉及内容。
第六条 省政府督查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等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重点工作任务、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等事项。
第八条 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的督查事项。
第九条 审计整改落实事项,包括国家审计署、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及省、市审计部门要求的整改落实事项等。
第十条 省、市政府“13710”电子督办平台(以下简称督办平台)管理事项,包括日常管理事项和省、市“重点工作任务、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等事项。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十一条 积分以100分为基准,根据积分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评分。
第十二条 加分项及标准:
(一)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督查事项,牵头单位每1项积20分、配合单位积10分。
(二)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认定政策举措落实较好的,牵头单位每项加15分,配合单位加8分。
(三)省、市政府“13710”督办平台管理事项,按照纳入数量,承办单位每项积0.5分(省、市相同项目不重复积分,只记一项)。
(四)按照省、市“13710”督办平台工作流程,每个时间节点未被催办或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每季度积5分;列入“重点工作、重大改革、重点工程、重点技改、重点招商”系统的事项,按“任务清零”或推进时间进行积分,对工作落实较好的,承办单位每1项积0.5分。
(五)纳入市政府“13710”督办平台管理的省、市督办事项办结后,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为优秀、良好的承办单位予以积分,优秀每1项积3分,良好积1分;审定为合格的不积分,不合格的积负分。
第十三条 减分项及标准:
(一)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督查、市政府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牵头单位每项减5分,配合单位每项减3分;因牵头单位没有及时积极主动分解落实事项,牵头单位每项减10分;牵头单位已经明确责任,配合单位不主动、推卸责任导致问题发生,配合单位每项减5分,牵头单位可不予减分或酌情减1—3分。
(二)国家审计署、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及省、市审计部门要求整改落实事项不及时的单位,每次每项减1分。
(三)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认定政策举措落实不到位的,牵头单位每项减5分,配合单位每项减3分。
(四)省、市政府“13710”督办平台管理事项,承办单位信息报送每逾期一次减0.5分;逾期2天以上、进入重点督办环节的,每项减5分;系统退回重报的,第一次减0.5分,以后每退回一次多减1分;办理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每项每次减5分。
(五)其他情况。省、市政府办公厅要求限期上报的各项材料(自查报告、督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及工作总结和通知取件等事项),每次迟报或迟取一天减1分;不积极配合、消极对抗各级政府督查的单位,每次减5分。
第四章 积分评定
第十四条 每季度评分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汇总;年末总评及排名,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每季评定情况负责年末总评及排名。
第十五条 对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督查和审计部门要求整改落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提交市政府督查室汇总;省、市政府“13710”督办平台管理事项逾期2天以上单位的评分,由市政府办公厅“13710”办公室及办公厅相关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年终总汇总。
第十六条 对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议结果的评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汇总,积分情况每季度提交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办及市政府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情况的评分,由市政府“13710”办公室负责;对系统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的评分,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负责,每季度提交市政府督查室;进入重点督办环节的评分,由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
第五章 积分运用
第十八条 每季度、年终评分及排名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市政府系统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年度积分结果与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相关工作对接挂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的年度总积分和排名情况,提交市年度目标考核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年度考核加减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忻州市政府系统“一网三库”督查人员
工作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
瞻性,整合督查力量,形成聚力攻坚的督查工作格局,根据《山西省政府“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一网”指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的市政府“13710”信息督办系统;“三库”指利用系统设置的市、县专职督查人员信息库、兼职督查人员信息库和特邀督查人员信息库。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开展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或市政府领导安排的其他督查任务时,对“一网三库”督查人员的工作管理。
第四条 对纳入市政府“一网三库”督查人员的工作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口协作、统筹兼顾,优势互补、注重实效,严格保密、适时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对纳入市政府“一网三库”的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人事变动需要作出调整的,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系统专职督查人员由市政府督查室在职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查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分管督查工作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组成。兼职督查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推荐的熟悉基层工作和县(市、区)政府重点工作的专门人才等组成。特邀督查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推荐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组成。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六条 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调配。
第七条 根据督查任务,专职督查人员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确定,报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参与全市辖区内异地交叉督查或其他督查任务。
第八条 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由市政府督查室从纳入信息库人员中选出,参与市政府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或其他督查任务。在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充分发挥专业专长,善于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参与督查人员的范围、任务、职责、人数及天数等。专项督查任务,按照市政府督查分组情况,原则上每组参与督查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专职督查人员一般不超过2名,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均不超过1名,随行人员不超过1名(含专职司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人数;综合督查任务参与人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根据任务需要提出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或特邀督查人员参与督查的书面请示,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从“三库”中选出参与督查建议人员,形成督查工作方案后,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专职督查人员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发函或电话通知,兼职督查人员和特邀督查人员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提前征得所在单位或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及时将督查任务告知督查人员,并组织督查工作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督查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督查人员单独或联合开展督查工作,遇到需要协调解决事宜要及时与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督查任务结束后3日内,要形成督查报告,并附问题事项清单、不落实典型事项清单,由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的负责人起草完成,并汇总反馈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及时将督查报告及督查人员参与督查情况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专职督查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补贴按有关规定标准落实。
第十八条 被督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做好会议、食宿、场地等督查工作保障,积极配合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忻州市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山西省政府督查督办快速处置工作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为出发点,以任务“清零”为落脚点,继续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症结,把握关键,不回避问题,不上交矛盾,精准发力抓好整改落实;敢于先行先试,敢于亮招、拍板,临机决断、现场处置,不断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权威性,提高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
二、主要任务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省政府整改落实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发现的问题或移交的问题线索涉及我市的事项,市政府派出督查组配合省政府做好实地核查、督促整改,查清事件原由,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事项7日内整改到位,重大问题、复杂事项30日内整改到位,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我市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我市政府系统整改落实的事项,以及省政府督查过程中发现我市存在的专项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事项7日内,重大问题、复杂事项30日内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落实的事项,要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推进落实时间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整改落实的事项,以及市政府组织的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专项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四)对县(市、区)政府反馈的因政出多门或市直部门间相互推诿致使重大决策部署难以有效贯彻、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后,派出专项督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当场协调处置,一时难以协调落实的事项要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市政府。涉及政策制定或实施的单位要在督查结束后3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或推进解决方案,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限、办法、措施。
(五)对庸政、懒政、怠政损害政府形象、公信力及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市政府派出的督查组应当场予以处置,被督查单位应在督查结束后7日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按照督查组要求时限上报整改落实和相关处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公布整改情况,正确回应和引导舆论。
(六)对其他突发情况,被督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派出的督查组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督查快速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领导,市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督查组具体实施。开展督查工作前,由市政府相关科室或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制定详细督查方案,对任务分工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对事关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关乎民生等事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督查。
(二)督查组要针对督查事项,加强相关理论政策的学习研究,市政府办公厅可适时安排专人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督查人员对政策理论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提高应变、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督查组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市政府反馈,由督查组组长牵头实施快速处置。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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