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207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119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7〕21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9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441元、定襄县383元、原平市406元、五台县383元、代县383元、繁峙县383元、宁武县383元、静乐县383元、神池县383元、五寨县383元、岢岚县383元、河曲县383元、保德县383元、偏关县38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3278元、定襄县3278元、原平市3278元、五台县3278元、代县3278元、繁峙县3278元、宁武县3278元、静乐县3278元、神池县3278元、五寨县3278元、岢岚县3278元、河曲县3278元、保德县3346元、偏关县3278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