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376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86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动全市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探索建立贫困人口通过各种股权设立,参与股权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收益有分红”,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1、目标任务
市级确定静乐县、岢岚县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县,各县(市、区)确定1~2个乡镇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乡镇。
2、受益对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主要受益对象为试点区域内涉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资产范围
(1)农村集体资源。是指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的资产。
(2)财政资金。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光伏发电、乡村旅游及产业发展部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设施蔬菜、标准化养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设施农业建设工程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膜下滴灌资金、现代农机推广资金、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资金和投入农村的各项基础性公益资产建设资金。
(3)贫困户自有资产。是指贫困户的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资金(物)等。
二、实施主体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示范社为主,新建合作社贫困户入社率要达到80%以上。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录成员出资、财政资金量化份额、交易量(额)和盈余等情况,并将当年可分配盈余按不低于60%的比例进行返还。
2、农业龙头企业。主要指从事乡村旅游、农业种养、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观光等的企业,注册运行3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产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产业基地达 300亩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度;无不良债务、无违纪违规经营记录。
3、其它非农类规模企业。主要是指有意愿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煤矿企业、电力企业、建筑企业、三产服务类等规模企业。
实施主体要自主申请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由相关县(市、区)把关审定,报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领导组备案。
三、实施项目
试点项目要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申报水电、光伏、矿产资源(不含煤炭、油气资源)、乡村旅游等开发项目。
四、主要模式
1、“龙头企业+合作社(村集体成立)+贫困户”模式。村集体成立新合作社,主要以吸纳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合作社将下拨的财政资金作为本金投入到龙头企业,转化为股权,享受企业年度分红。所得分红,合作社提取20%作为本社发展基金;剩余部分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分配至贫困户,其余40%左右留至村集体使用。
2、“合作社(村集体成立)+贫困户”模式。村集体成立新合作社,吸纳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将下拨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量化到贫困户和村集体,并将每年盈余按照财政资金所占股权份额进行分配。财政资金股权所得收益,按不低于60%的比例分配至贫困户,其余40%左右留村集体使用。
3、“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贫困户”模式。贫困户加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财政资金参照其吸纳贫困人口数进行下拨。实施主体要将下拨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全部量化至贫困户,进行分红。
以上三种资产收益扶贫模式为主要参考模式,各地可因地制宜,不拘泥于模式限制,探索采用其它资产收益扶贫模式。
五、收益分配方式
1、股权设置
(1)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村集体,要提取不低于10%的集体收益,设立扶贫股,并股权量化至贫困户。
(2)村集体、贫困户以自有资产入股到实施主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享有实施主体股份份额。
(3)投入到实施主体的财政扶贫资金,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合理折股量化至贫困户。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可以参加收益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
2、稳定收益
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实施主体形成的股份,实行稳定分红。实施主体在产业发展前三年若没有收益,按当年银行五年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稳定分红;若有收益,按实际收益分红;实际分红收益达不到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实施主体补足差额部分。
3、分红收益
村集体或贫困户自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按享有的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4、退出机制
凡实现脱贫的农户可继续拥有三年巩固持股期,期满后不再持有扶贫股;实施主体在巩固期后要及时履行收回扶贫股手续,并转授给新的符合持有扶贫股的贫困户,实行滚动使用,最终实现贫困户整体脱贫。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转为集体股,实行全体村民同股同权。
六、保障措施
1、建立财政保障制度
(1)各县(市、区)成立项目资金整合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财政局,对各级下拨到县(市、区)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市级财政对承担市级试点的实施主体给予资金政策倾斜,并向上级积极争取奖补资金。县级财政可根据本县(市、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自行制定奖补政策。
(3)各行业项目资金要向承担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倾斜。
2、建立政府担保贴息制度
实行“贫困户贷款+带资入企(社)+就业分红”。 由财政按基准利率贴息,金融机构为每户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将所贷款项入股实施主体,享有稳定收益。
3、建立资产收益扶贫监督机制
(1)实行资产收益资金预拨制。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出台《资产收益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将原来的项目报账制变更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可依据事前评审结论预拔,剩余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予以支付。
(2)实行项目资金评审监管。各县(市、区)成立项目评审组,对申报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进行事前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作为是否立项下达资金的重要依据,评审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领导组备案。市里成立专项审计组,对试点项目随机抽查。
(3)实行专账专人专管。对下达到实施主体的资产收益扶贫资金,市、县要专人专账管理,设立单独台账,全程跟踪管理;实施主体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建立股权收益台账,按时兑现分红。
4、建立诚信实施主体制度
(1)建立实施主体信用档案。对实施主体进行年度信用评级,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出具信用分析报告,供职能部门联动使用,服务企业信用监管。
(2)建立实施主体“黑名单”。实施主体若不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农产品收购资金、土地流转费、股金收益等费用,致使贫困户收入得不到连续性保障,经督促仍不能整改兑现的,将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取消项目资格,追回项目资金, 永久取消其申请资产收益项目或参与其他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3)建立实施主体“红名单”。实施主体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农产品收购资金、土地流转费、股金收益等费用,为贫困户稳定脱贫作出贡献的,将列入“红名单”,在项目申报和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在项目实施中作出贡献的实施主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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