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6-01746
- 主题分类:减灾救济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6〕148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按照省、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1号)要求,结合我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多、威胁重、影响大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是由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人类工程活动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通过开展排查整治,进一步明确各类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防治责任,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区名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和原平车务段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别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行业领域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提供业务支撑和技术支持。重点内容如下:
(一)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引发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违法规划、违章建筑、违法施工、违法堆放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对人为形成的高陡边坡(高度大于15米、坡度大于45度),以及自然斜坡下的不合理切坡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三)对高陡斜坡下、泥石流沟谷区的临时厂地、工棚,以及其他生产生活区进行排查整治。
(四)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输油(气)管线、公路铁路、水电工程、风景名胜区和A级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受威胁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五)对矿山企业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三、步骤环节
(一)健全组织机构。2016年10月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成立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分别由县直相关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组织协调排查整治工作。
(二)做好工作部署。2016年10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安排、清查重点、责任分工、推进措施等。
(三)开展排查调查。2016年11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排查,全面摸清本地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12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摸底排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落实防治责任。2017年1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进行督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逐点明确主体责任。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清单式登记、档案式管理,逐点明确有关行业领域责任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的防治主体责任。
(五)全面排查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对已排查确定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能通过工程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2017年2月底前要应治尽治、应拆尽拆;对能通过搬迁避让解除威胁的,调整纳入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搬迁避让;对难以实施工程治理和通过搬迁避让解除威胁的隐患点,及时配备专业实时监测设备,明确专职监测人员,纳入监测监管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清理后的地质灾害高危隐患区域发布通告,划定危险区红线,严禁群众随意出入,严禁对外租赁和居住违建房屋,严防违建现象反弹。要坚决惩治“违建顽症”,对未认真排查整治并发生灾害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落实“违法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做到部门责任明确、工作无缝衔接、排查全面到位、整顿彻底有效。
(二)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订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稳步实施、逐项推进,确保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分工,加强调查档案管理,从严落实责任。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推进缓慢,并因违法建设发生地质灾害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排查不到位、清理不彻底、工作不认真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