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6-01658
- 主题分类:煤炭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6〕1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认真做好全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管的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
二、方式方法。从2016年1月22日起,全市地方监管煤矿的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办矿主体企业,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分级负责。中央企业煤矿、神达集团所属煤矿的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由县级组织初验,市级负责验收;其他煤矿的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
(二)分类实施。针对不同性质的停产停建煤矿,组织实施不同类别的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1、联合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情形,下同)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组织进行联合验收。县级组织的联合验收工作,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参加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县(市)长审核签字,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向煤矿下达复产复建通知,市级按县级验收合格的30%比例抽查;市级组织的联合验收工作,县级组织初验,履行审核上报手续,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参加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核签字,市煤炭工业局向煤矿下达复产复建通知。
2、部门验收。对于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中因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组织进行部门验收。对于县级安全监管或省市安全监管监察中责令停产停建指令(或委托)县级组织复产复建验收的煤矿,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向煤矿下达复产复建通知,同时报指令(或委托)单位备案;市级组织的部门验收工作,县级组织初验,履行审核上报手续,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签字,市煤炭工业局向煤矿下达复产复建通知。
3、企业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的煤矿,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进行企业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向煤矿下达复产复建通知,并报煤矿所在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中央企业煤矿和神达集团所属煤矿同时要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天数,应当按照从企业停产停建之日起、到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之日止的计算办法确定。
三、验收条件。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98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自实际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补充的基本条件。对达到验收基本条件的煤矿,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方案审批。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煤矿要及时通报煤矿所属的办矿主体企业;煤矿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上报的复产复建整顿方案要严格审批,并监督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未批先整、借整顿之名组织生产建设或超时限整顿。
五、企业自查。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要按办矿主体企业批准的整顿方案和限定的整顿时间进行全面整顿,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整改结束后,要对照复产复建基本条件认真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按照验收类别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
六、安全措施。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停产停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并将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名单及时通知对方,同时由责令煤矿停产停建的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分别由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市)公安机关停止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并责令停止整顿以外的爆破作业活动;县(市)电力部门采取限制供电措施,除保证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煤矿要加强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巷道维护等工作。
煤矿在整顿期间,必须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七、严格制度。煤矿企业要将停产停建的具体事由、期限、措施等内容,及时向办矿主体企业、所在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中央企业煤矿、神达集团所属煤矿同时向市煤炭工业局报告;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煤炭工业局报告当地停产停建煤矿情况。
八、有关要求
1、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及办矿主体企业,要加强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组,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验收,把好煤矿安全条件准入关。
2、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安全监管和复产复建验收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补充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未依法查处的,不得下达复产复建通知。
3、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停产停建期间和恢复生产或建设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办矿主体企业。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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