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5-01412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忻州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5〕115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忻州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2015年忻州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2015年忻州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1号)精神,结合忻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2015年补贴对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期按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式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农户发放数和农户信用卡或存折等相关信息,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低收入农户手中。
四、补贴资金
省财政厅依据2014年底公安户籍农户数和补贴标准,测算安排预算资金下达到市,市财政依据省财政厅测算办法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具体方案和操作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各乡(镇)和同级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及扶贫开发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补贴发放工作按照“农户申报、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基本流程,细化操作程序,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严格把关,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县(市、区)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的统计、上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异议需要核实的低收入农民居民户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查;民政部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对公示后有异议需要核实的低收入农户的家庭收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筹措和按时拨付工作;扶贫、煤炭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部门统计享受补贴的低收入农户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数据,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市直相关部门要统计汇总全市数据,于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部门。
(四)2015年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财政、农业、煤炭等部门对2011年到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就今后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同意后,于10月底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煤炭厅。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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