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5-01410
-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5〕112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1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忻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随军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发放等有关事宜。
二、相关规定
(一)发放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政府生活补贴。1、军人配偶经批准随军到本县(市、区);2、户籍迁入驻地,并在本县(市、区)居住;3、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在享受范围);4、随军配偶未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发放办法。随军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军人初次申领时,应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填写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领取生活补贴审核登记表(附件1),在军人所在部队公示后,由所在部队组织未就业的随军配偶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统计本地随军未就业配偶情况,经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到位。
(三)补贴标准。驻忻部队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政府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审核、变更。随军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实行季审制度。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办理审核、变更。军人随军配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发生情况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1、户籍迁出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域的;2、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3、配偶牺牲、病故或退出现役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通过各种就业渠道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6、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人社、人武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做好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政府生活补贴工作的统计、登记、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和资料,对变更情况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2、随军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款要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对随军未就业配偶发放生活补贴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冒领款项,并由忻州军分区通报其上级军事机关。
3、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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