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5-01405
- 主题分类:电力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5〕106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及用电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推进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进程,落实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的公告》(晋监能稽查〔2015〕3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142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36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为止(含电表但不含表后线)实现向居民用户供电的工程,不包括用以实现住宅小区管理、用水、供热、公共照明、消防、电梯等基本功能的公共建筑设施供电工程。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参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14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负责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供电企业在接受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委托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竣工后,小区供电设施由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供电企业,经供电企业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配电工程施工。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实施对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企业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利用前期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应在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投入运行后停止使用。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到供电企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协议(合同)。双方签订协议(合同)时,供电企业应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组成部分,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供电设施工程费。
第十条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费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提供的运行、维护以及抢修服务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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