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5-01397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5〕94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忻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0〕275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受害森林面积100—5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县级人民政府必要的协调指导和支持。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如下: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忻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忻州军分区参谋长、武警忻州支队长、市农委主任、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忻州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煤炭工业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忻州日报社、移动忻州分公司、联通忻州分公司、电信忻州分公司、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忻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受害面积在100—5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执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督促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承办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做好本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忻州军分区: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忻州支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驻忻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业生产信息,协调各地对森林资源造成威胁的农田剩余物进行及时清理,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安排防火物资的储备及紧急情况下扑火物资的调拨。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指导、配合森林公安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转移、安置以及生活救助,做好伤亡人员的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忻州公路分局:负责协调应急运输车辆的统一调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火场附近水源地信息,协调水库管理单位保障火灾扑救用水需求,监督指导修复受灾地水利设施,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市卫计委:按照《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援,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手段。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科学技术。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分布在林区内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调组织煤炭行业协助地方政府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进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和扑救方面的信息;对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市安监局:负责森林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生活用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游客对重点风景名胜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威胁到的重要旅游设施采取应急监控和保护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现场气象服务。
忻州日报社:第一时间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获知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导向。
移动忻州分公司、联通忻州分公司、电信忻州分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负责本局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2.3扑火指挥
2.3.1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受害面积在100—5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界的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2.3.2在扑救受害面积在100—5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市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森防指一名副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参加前线扑火的武警森林部队、武警内卫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市级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总调度长和内设机构职责如下:
(1)指挥长: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2)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扑火前指分配的工作任务。
(3)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报告。
(4)综合材料组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组成单位: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支队、市气象局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扑救指挥组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组成单位: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支队、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指挥、调派扑火力量;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安排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6)火案侦破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市森林公安分局和相关县(市、区)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案件侦破、肇事者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台、忻州日报社和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移动忻州分公司、联通忻州分公司、电信忻州分公司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火场交通秩序;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扑火、生活物资,保障油料、电力等供应;做好火场内外应急通信和水源等保障工作。
(9)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组成单位:相关县(市、区)卫生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森林火灾伤病员医疗救援、相关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医疗点或组派巡回医疗队,为抢险扑救人员和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10)人员转移和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和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伤亡人员、家属的救助及其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11)专家指导组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研判,提出扑火方案;根据市森防指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和处置绩效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分级主体分别成立前线指挥部,完善组成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职责。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蓝色和绿色为较低火险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森林火险黄色预警后,预警地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森林消防专业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后,预警地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进山;组织县、乡机关干部开展“高密度、网格化、全天候、责任制、表格式”巡查瞭望;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专业队靠前布防,进入临战状态。
当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要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火情动态;县(市、区)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或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机关干部、村干部和护林员、森林公安民警进一步加大巡查巡护密度,延长巡护瞭望时间;在进入林区的主要沟口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森林消防专业队、驻地武警部队、驻防森警部队要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严阵以待;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当预警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日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或连续两日降雨量均在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
3.2火情监测
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开展全天候、多方位、立体式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发展态势及周围情况。
3.3信息报告
全市境内的森林远程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发生森林火灾后,要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逐级归口上报。对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市防火办应立即通知县(市、区)防火办组织核查,县(市、区)防火办要在接到热点通报后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反馈核查结果,市防火办在1.5小时内向省防火办反馈核查结果。火灾扑救期间,每隔2小时向上级防火办报告一次火情动态和扑救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市防火办接到县(市、区)防火办的火情报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省防火办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发生在省与省,市与市交界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扑救较为困难,当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设备安全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受害面积100—500公顷的重大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IV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督促指导。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县与县交界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防火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市防火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动武警忻州支队和就近的森林消防专业队跨区增援。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县与县交界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与市交界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领导率领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赶赴火场,成立市森防指扑火前线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森防指增调森林消防专业队和解放军、武警内卫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跨区增援。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增援,调拨扑火物资。
(4)做好通讯、电力、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障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协调省、市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500公顷以上、火势持续蔓延的重大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市与市交界区,连续燃烧48小时,火势持续蔓延的重大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市森防指总指挥靠前指挥,担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进一步分析研判火险形势,研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二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协调各种扑火力量,调拨扑火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加大跨区增援力度;三是根据省森防指设立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四是决定扑救森林火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依据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5.2工作总结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向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伍。由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伍组织扑救,同时组织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它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武警忻州支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商请武警忻州支队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为驻防森警和驻地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商请驻防森警支援和当地驻军支援。
6.2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立足于扑大火、救大灾的要求,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扑火需要。参加扑火的驻地部队、武警和消防部队的扑火机具由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6.4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火灾扑救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5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提供支持。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行业各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后勤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7附则
7.1培训演练
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要开展1—2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使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和防火办工作人员掌握预案内容,熟悉预案流程,规范应急程序,提升处置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忻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