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5-01370
-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忻州市大学生创业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5〕60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忻州市大学生创业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68号)精神,为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创业园入园条件和程序
(一)入园条件
1.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为企业法人代表;
3.创业项目符合入园项目要求,在各级创业比赛中获奖的可优先入园;
4.入园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5.创业团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6.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入园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组或人员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组织评审。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园的决定。
3.签订协议。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与同意入园的项目组或人员签订入园协议。
4.入驻园区。项目组或人员签署入园承诺书,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入园孵化运营。
二、大学生创业园扶持政策
(一)创业企业自入园之日起,3年内免缴创业场地租赁费。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精神,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不足部分由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补足。3年内免缴物业管理费。
(二)创业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1〕88号)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入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四)对创业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入园,可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忻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人均15万元的额度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2年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八)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九)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可申请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入园企业的退出
(一)入园企业在与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出相关手续。
(二)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要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办理终止入驻服务协议及退出相关手续。
四、对入园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履行与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协议。
(二)及时准确地向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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