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166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3日
- 标题: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3日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全面打造“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综合受理工作以“优质服务、规范高效、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为服务目标。
第二条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综合受理中心)负责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及委托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咨询、内部流转、帮办协办和发放证件等工作。
第三条 综合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材料数量、符合性审查,不得随意增加申报材料内容,不得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批性审查。
受理平台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受理中心设置综合受理、证件发放、代办受理窗口。
第五条 综合受理窗口主要负责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受理工作、申请事项的咨询、帮办协办工作。受理窗口设置AB岗和资料员岗,受理窗口AB岗负责受理工作。资料员负责受理事项登记、整理和内部流转。内部流转:受理后,资料员每两小时向科室转送受理资料,如需科室核对后才能判断受理情况的,由科室自行取件。
第六条 证件发放窗口主要负责各科室办理完成后证件的收集和发放。证件发放窗口设置AB岗,由审批科室将办结事项的证件、明细交付给证件发放窗口,由窗口负责联系服务对象和发放证件。
第七条 代办受理窗口主要负责委托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咨询。代办受理窗口设置AB岗和资料员岗,受理窗口AB岗负责受理工作,资料员负责受理事项登记、整理和联系委托单位。
受理平台工作流程
第八条 受理人员收到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依法依规按照办件分类进行分类受理(《办件分类及受理方式细则》见附件1)。申报材料不全时,应当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缺失内容,同时向服务对象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申报材料齐全,应当打印《受理通知书》(附件3),《材料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由综合受理中心统一编号盖章,将受理通知书交于服务对象,受理通知书作为领取证件的凭证。
第九条 当服务对象向受理人员咨询办理事项情况时,受理人员应当立即将《办事指南》提供给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的解答。如无法提供解答时,应当即时联系审批科室作出解答。
第十条 服务对象如需帮助办理或协助办理时,受理人员不得推三阻四,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资料员对受理后的材料进行登记并按照科室进行分类,每两小时向审批科室转送受理资料,资料符合《办事指南》材料数量要求,审批科室应当在《内部流转表》上签写同意,如材料数量不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签写不同意并提出意见。资料员做好交接记录。审批科室审核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内容有问题,需办事人员进行材料补正,审批科室书面告知窗口需补正的内容和依据,由窗口向办事人员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如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整改或不予许可决定,不应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审批科室将办结事项的证件交付给证件发放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服务对象确定自行领取或邮寄。如服务对象自行领取的,工作人员应当提醒服务对象带好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如非本人领取的,应当提醒服务对象提供委托书及取件人身份证,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如需邮寄证件的,工作人员应当询问清楚邮寄地址,并做好登记。邮寄中证件发生丢件等问题,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委托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代办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办理。代办流转由受理人员联系委托单位取件,同时做好登记工作。证件代发按照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 受理窗口使用的《办事指南》如需要修改内容,应由法规科审核后进行修改,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受理中心接受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驻局纪检组和忻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受理中心施行日报、周报、月报制度。每日18时前向省政务中心报告当日受理和办件情况;每周一上午9时前向分管领导报告上周受理办件情况和各事项办理进度,每月20日向纪检组报告本月办件明细。
第十七条 综合受理平台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政务中心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岗,在岗期间应当着装整洁,严禁上网购物、玩游戏、玩手机等。
综合受理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禁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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