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2400-A-00103-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  
子  项 保健食品流通(批发、专营、连锁总部)许可(开办)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开办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开办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 3、现场验收责任:需要现场验收的,对照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严格把关。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