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3年第16号
本期公布99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20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3批次,合格样品96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样品3批次
1. 宁武县金河生鲜超市(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凤凰镇凤凰西街10号)销售(生产日期2023-09-13)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宁武县世纪鑫联购物中心(单位地址:宁武县凤凰大街)销售的(生产日期2023-09-14)的尖椒,啶虫脒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宁武县新丰便利店(单位地址:人民大街(检察院楼底))销售的(生产日期2023-09-15)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合格样品96批次
饼干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调味品4批次;豆制品2批次;方便食品2批次;蜂产品1批次;糕点14批次;罐头2批次;酒类5批次;粮食加工品6批次;肉制品2批次;乳制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3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糖果制品2批次;饮料6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2. 啶虫脒
啶虫脒一种新型广谱且具有一定杀螨活性的杀虫剂,其作用方式为土壤和枝叶的系统杀虫剂。广泛用于水稻,尤其蔬菜、果树、茶叶的蚜虫、部分鳞翅目害虫等的防治。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本次检出啶虫脒含量超标可能是由于种植者在使用啶虫脒时配制的浓度过高、喷洒不均匀或喷洒后直接上市销售等。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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