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18-10284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清河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 发文字号:忻河办发〔2018〕3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0日
忻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清河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2017年,全省集中开展了以清理河道垃圾、清除河道违建为重点的“清河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为了确保今年河道行洪通畅,按照《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清河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省河办〔2018〕5号)要求和市领导批示,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河专项行动”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河长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河长办要对各自辖区内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有防洪隐患的其他沟(渠)道开展“清河专项行动”,清除的主要内容如下:
1.河道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违法建筑物、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和建筑材料。
2.阻水的围堤、道路、便桥和其他建筑物。
3.河道范围内修建的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设施。
4.影响周边防洪安全的高杆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5.非法采砂点,整顿采砂秩序。
6.对淤积严重,且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河段进行清淤疏浚。
二、“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步骤
按照省河长办工作安排,“清河专项行动”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分为调查摸底、集中整治两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县(市、区)河长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河长办要明确整治重点和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和要求,组织相关力量,对照本方案中“主要任务”开展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住建部门要制定垃圾处理方案,指定垃圾处理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整理汇总,填报《山西省忻州市“清河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于4月24日前上报市河长办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国土、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住建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查。
各县(市、区)河长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河长办要牵头做好各自辖区内“清河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将工作总结于5月30日前上报市河长办。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清河专项行动”要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省河办〔2018〕5号文的要求,做好调查摸底河集中整治,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明确任务分工。清水河、南云中河、北云中河、县川河、峨河、朱家川河、牧马河七条河流由各相关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长制分工要求负总责,其余河(沟)道按照管辖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逐河段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护责任人,并登记造册,逐一落实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汛前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层层签订“清河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明确辖区内河道清障、改善河道行洪能力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辖区内河道清障工作任务。
四、明确责任,加强督导,确保收到实效
各县(市、区)河长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河长办要按照“谁设障、谁负责,不清障、就清人”的原则,明确职责,细化任务,狠抓落实。加大对“清河专项行动”的督查力度,将关口前移,从事后查处向预防和查处并重转变,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坚决杜绝“前清理、后设障”现象,建立河道治管长效机制。要创新工作制度和方式,将行洪障碍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设障发生率,使河道巡查、监督、管理常态化,处置整改法治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清河专项行动”统计等相关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防治水患意识
各县(市、区)河长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河长办要结合当地实际,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防治水患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违法设障的危害性,自觉守法,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道清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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