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0499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忻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0日
- 标题:忻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水发〔2020〕2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7日
忻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监管基础,全面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水资源〔2020〕14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个相关制度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9〕113号),结合我市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按照《忻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相
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 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 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审批事项办理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踏勘(核查)等其他审查工作。对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工作协助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指导;配合沟通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按期回复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征求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意见;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策的监管信息抄送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进一步强化规范取水许可管理
(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坚决打击无证取水、非法取水行为,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户要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办理取水许可。
(二)梳理本行政区内已有取水许可证情况,对即将到期的,督促取水户在有效期届满45日内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对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应及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如需延续取水,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且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可予保留的取水许可证,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发现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量等发生改变的,应责令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四)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取水许可台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节水评价台帐登记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动态管理,通过强化定额管理、节水挖潜、加大非常规水利用等措施,将区域内取水许可总量控制落到实处。
三、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对缺水区域,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严守用水总量红线,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进一步优化区域用水结构,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合理配置黄河水、区城内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的节约集约使用。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取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督促各取水户严格落实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帐,按时缴纳水资源税,并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进一步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提升取水监管能力。对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安装及运行情况、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节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査。对超计划取水的、不安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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