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18-07434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忻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忻水发〔2018〕41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6日
忻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送2016—2017年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情况反馈意见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43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情况反馈意见的通知》(晋水基建[2018]43号)以及《忻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忻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忻水发[2015]149号)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促进质量监督能力提升
目前各县(市、区)虽均已成立了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且开展了相应的质量监督工作,但单位均未获得同级编办的批复,仅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经费不能保障,难以全面落实水利建设质量政府监督责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落实单位及人员的编制问题,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保障质量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
二、重视水利建设质量考核,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2017年忻州市人民政府以忻政办发电[2017]283号文下发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中,“水利建设质量指标”一项委托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直接计入市政府对当地政府的年度考核中。
按照忻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年度为上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考核自查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市水利局质监中心;在各县(市、区)考核自查的基础上,市水利局5月初完成对各县(市、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考核工作,并将质量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通过考核的手段,促进各县(市、区)水利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履行质量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明确质量责任,落实终身责任制。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偷工减料等形成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着力加强质量检测管理
严格落实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质量检测。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建项目实行质量抽样检测(飞检)制度,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从业的质量检测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检测数据和评定资料的真实准确。
五、加强质量检查工作力度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所辖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大力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水利局要加强对监管工程中各参建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的检查力度,并对其贯彻条文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通过监督、检查将政府的监管职能发挥到位,使条文的强制性得以有效落实,达到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六、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禁将重大设计变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在通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可先组织紧急抢险处理,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对若停工则将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可进行施工,但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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