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明白卡”
—、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内容:对于经过审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享受主体: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举办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等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补助条件:1.取得民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2.运营满一年;3.新建床位数100张以上,改造床位数50张以上;4.2012年1月1日后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
2013年1月1日后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
资金用途:根据《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设施设备配置等。
申请途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申请材料: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3、机构备案证明;4、申请新建补助类型的养老机构需提供由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文件和运营场所土地手续或使用权手续;申请改造补助类型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5、提供有效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6、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实施备案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具体参照属地政策执行)。
享受主体: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申请途径:向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按属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供。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发〔2015〕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三、民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贴
享受主体: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投资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和养老服务项目。
贴息条件:项目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下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补贴。
贴息标准: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省级负担50%的贴息资金,其余部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级财政负担。
贴息时限: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5〕5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晋民函〔2022〕159号)《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忻州市扶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财社﹝2015﹞108号)《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忻民函﹝2022﹞98号)
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支持
项目遴选:支持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长期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专业护理人才培养储备,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建设项目原则上床位数应在50张及以上,床均面积控制在30一50平方米之间,床位数可根据老年人需求或机构实际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可同时申请设备包。
补助标准: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万元的标准支持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政策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社会发〔2021〕281号)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内容: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土地或社区无偿低偿提供的闲置土地新建,以及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改建或社区无偿或低偿提供闲置用房改造举办的,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专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运营满一年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平米标准,以新建、改造开办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床和3000元/床补助,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床和1000元/床补助。
补助条件:
省级:1.取得民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运营满一年; 3.床位数20张以上;4.2014年1月1日后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市级:1、2021年1月1日(含)后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造; 2、建筑面积原则上在500——2000平米; 3、嵌入式养老床位不少于10张。
申请途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资金用途:补助资金用于投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21〕19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 (忻民发﹝2021﹞26号)
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
补助对象:坚持政策撬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老年人餐厅等)。建筑面积一般在500-2000㎡之间能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长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居家照料、助餐助浴、休闲娱乐等服务且正常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民非),原则上都可享受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
一是建筑面积在1200㎡(含)以上,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2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50㎡,每天至少提供2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5万元运营补贴。
二是建筑面积在800㎡(含)到1200㎡,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30㎡,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基本完善,且运营行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0万元运营补贴。
三是建筑面积在800㎡以下,服务功能相对单一,或提供不少于10张嵌入式护理床位且入住率达80%以上,或设置老年餐厅使用面积30㎡以上,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或设置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或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21﹞19号)《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 (忻民发﹝2021﹞26号)
申报流程:向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申报。
资金用途: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开支,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
相关规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将运营补贴的15%用于一线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和引进人才的入职奖补。
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床位补贴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21﹞19号)《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 (忻民发﹝2021﹞26号)
补助对象: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嵌入式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的,可享受床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后,以实际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发放每人每月300元、200元的床位补贴。收住老人需连续住满30天以上,不满30天的不予补助。
申报流程:向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申报。
资金用途: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开支,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
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21﹞19号)《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 (忻民发﹝2021﹞26号)
购买服务范围:将具有忻州各县(市、区)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社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70岁以上独居、失独、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纳入购买服务对象。
购买服务标准:按照上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购买服务经费。
资金用途: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为社区老年人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内容。
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51”工程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51”工程的实施方案》(晋民发﹝2021﹞46号)《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51”工程的实施方案》(忻民发﹝2021﹞35号)
补助对象:全省共奖补10个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200个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50个养老服务示范社区;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市县奖补数量按照省级最终评审确定的我市符合条件的项目数确定。
补助标准:省财政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品牌奖励20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奖励30万元;每个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奖励5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社会组织奖励10万元。市县财政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奖补标准的50%,除原平市外,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负担奖励资金。
申报流程: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资金用途: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日常维修改造和一线工作人员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工资性支出。
项目执行期限:项目执行期限
十、康养产业项目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 2022 ﹞ 37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康养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通知》(晋财社﹝ 2022 ﹞105号)
补助对象:在省域内投资的以养老为核心,按照床位收费对公众提供养老服务,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的康养项目。
补助条件:1.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2.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完备。 3.项目主体已完工。
补贴标准: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每张床位(建筑面积20平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贴息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超过基准利率部分不予贴息,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同一项目最高可支持三年。
申报流程: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项目执行期限:“十四五”期间
十一、新增限上养老企业一次性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新增限上养老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晋民发﹝2022﹞29号)
补助对象:2022年1月1日以来注册并备案,且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区连锁养老服务企业。
补助标准:1.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年度营业额达到6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3.年度营业额达到8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申报流程: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项目执行期限:“十四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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