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按照《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二、加强评估认定工作”要求,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我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忻州市民政局
2019年4月1日
忻州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主动发现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告知其相关补贴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享受低保的证明、已持有的有关医学证明等。
第八条审核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审核的责任主体。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入户进行评估:
1.现场查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享受低保的证明、已持有的有关医学证明等;
2.现场查验申请人完成6项指标的能力;
3.通过邻里走访取证、村(社区)医务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法予以印证;
4.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出具《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户评估意见表》,由其本人或委托人(子女、亲属)在评估意见表上承诺:“申请人所提供证明材料和所展现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真实。否则,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并签字加按指印。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评估时,可聘请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一同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所提供证明材料和所展现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连同个人申请、入户评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九条审批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审批的责任主体。
(二)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个人申请、入户评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发给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建立档案。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随机抽查核实过程中,可聘请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一同参加。
(六)自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一般应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第十条复核复审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做法,定期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进行复核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新增加的或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因身故等原因自然减员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情况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或者核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认真开展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认定工作,加强审核、严格审批,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补贴范围,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发放补贴。
对2016年1月至本办法下发之前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可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的月份起补发补贴资金;自本办法下发后,从认定审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的下月起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范围和要求,按政策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程序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忻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工作的通知》(忻民发〔2016〕1号)“二、严格识别补贴对象。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除。
附件:1、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审批表
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户评估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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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民发〔2019〕7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