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 文化行业 旅游行业 安全环境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1157
- 主题分类:旅游服务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30日
- 标题: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文旅发〔2020〕10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3日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科室、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五台山旅游发展局、五台山遗产保护局:
现将《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30日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本部门领导和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任务分工、工作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条 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有关科室、监管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安全监管职责(市文旅局(市文物局))
1、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生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等有关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规划开发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6、负责拟定旅游A级景区景点、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及旅行社、旅游车辆(不含旅游客运企业)、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星级宾馆的安全监督管理。
7、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8、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9、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 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0、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1、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3、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组书记、局长张振邦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全面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松树,协助张振邦书记、局长负责党组工作、景区评审安全工作。
2、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景明,协助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内审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3、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再升,协助局长分管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负责全市文化、艺术、送戏下乡、文化惠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的安全监管工作。
4、党组成员、副局长石秀峰,协助局长分管资源开发科(交流和合作科)。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宣传推介、开发和保护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5、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喜海,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文物科,负责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群团、老干部、定点扶贫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系统政府采购、机关办公室、机关党委日常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等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6、党组成员、副局长殷雪梅,协助局长分管人事科(党组办公室)、产业发展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三基”建设、妇女儿童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安全监管工作。
7、党组成员赵泽伟,协助局长分管科技教育科、传媒机构管理科。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科技教育、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和安全播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信息宣传的安全监管工作。
8、二级调研员赵有祥,协助局长分管执法监督科(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综合执法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扫黑除恶、创园创文等工作。
9、四级调研员孙新平,协助局长分管公共服务科。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农村文化设施采购计划、标准和验收、发放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10、四级调研员杜瑞卿,协助局长分管改革发展科,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全域旅游和智慧旅游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科室安全监管职责
(一)执法监督科(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承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业务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拟定机关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督察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起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承办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干部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定点扶贫工作。
(五)改革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智慧旅游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文化惠民演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安全监管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审核推荐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等业务和建设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传统工艺振兴。
(七)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科技教育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文化艺术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及行业标准;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负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工作,监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工作。
(九)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促进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市文化和旅游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市级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重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实施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行业扶贫工作;指导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工艺美术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资源开发科(交流和合作科)。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的安全监管工作;统筹指导旅游市场开发,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市级文化公园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报批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项目;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传媒机构管理科。研究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市内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十三)文物科。监督指导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文博安全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技防工程的方案审核、项目申报和工程验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管理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研究拟定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物保护和重大考古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监督管理世界文化遗产,承担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推荐、申报及其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的审核和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指导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组织对古建筑维修和重大考古成果的评估鉴定;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全市博物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审核直属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案;负责全市博物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科学保管工作;审核、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和借展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文博外事工作,审核涉外及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编制全市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科技保护课题的审核、申报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工作;承办全市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修复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导珍贵文物的抢救和征集;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文物鉴定工作。
(十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执法监督科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年度市局对县(市、区)平安文化市场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措施和任务
第七条 每月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部署安排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资源、项目、特种设备等,形成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台帐,并及时更新监管对象基本情况。
第九条 落实监管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资源、项目、特种设备等,下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
第十条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频次、内容,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督促监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隐患闭合管理;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督促监管对象落实双重预防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其中包括加强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高风险文化旅游项目安全工作、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工作、涉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物单位消防火灾安全工作、涉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等
第十四条 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监管内容,制定领导机构、检查监督、隐患整改、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在重点A级旅游景区试行《旅游景区安全评估规范》,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促安全。推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通过企业全员额、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在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过程考核,严格奖惩问责,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指导所监管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旅游企业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突出抓好全员安全知识、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的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手段,在重大节庆活动、重要节假日、群众性文化活动和团队行前说明会等时机,利用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以及KTV、网吧、演出场所等平台,采用文艺创作、惠民演出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生动活泼的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题宣传,推动安全知识深入人心,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以下简称《监管档案》)。实行痕迹化管理,及时将检查记录、执法文书归档。至少建立“一表三帐三文书”作为监管档案主体。一表指:安全检查表或对标检查表;三帐指:风险辨识清单或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三文书指: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机关和程序
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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