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19-03294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 发文机关: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11日
- 标题:关于印发《忻州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文旅发〔2019〕2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1日
关于印发《忻州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五台山旅游发展局、五台山遗产保护局:
现将《忻州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本辖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同时转发各景区景点。
附件:
忻州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1日
(联系人:曲雯娟 电话:15034431689
邮箱:hyglk3028759@163.com)
附件:
忻州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并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四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七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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