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环法〔2018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市忻府区水峪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902MAOHBEA9Y(1-1)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董村镇董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利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94对你厂进行了“双随机”检查、928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煤矸石、粘土破碎及皮带输送走廊未封闭;厂区内部分场地及运输物料道路未硬化,厂区西侧未配套建设挡风抑尘网。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18111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18030号、030-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18111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煤矸石、粘土破碎及皮带输送走廊未封闭;厂区内部分场地及运输物料道路未硬化,厂区西侧未配套建设挡风抑尘网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府区环境保护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201911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府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13日  

 

 

抄送:忻府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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