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18-12660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8〕030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18〕030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8〕030号)
忻环法〔2018〕0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市忻府区水峪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902MAOH1BEA9Y(1-1)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董村镇董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利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你厂煤矸石、粘土破碎及皮带输送走廊未封闭;厂区内部分场地及运输物料道路未硬化,厂区西侧未配套建设挡风抑尘网。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煤矸石、粘土破碎及皮带输送走廊未封闭;厂区内部分场地及运输物料道路未硬化,厂区西侧未配套建设挡风抑尘网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府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
抄送:忻府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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