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环法〔2018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5982956XC

地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台怀镇滩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继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94对你厂进行了“双随机”检查、928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显示的数据与你厂出具的《化验分析日报告》数据不一致;

2、你厂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18111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18028号、028-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18111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厂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显示的数据与你厂出具的《化验分析日报告》数据不一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2、对你厂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1812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13日  


 

抄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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