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18-12656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8〕025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18〕025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8〕0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峙县晋鲁诺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MAOHGEKQ
地址:繁峙县大营镇老泉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木玉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1、你公司年产4000吨脱水蔬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擅自建设并使用4台燃煤锅炉;
3、锅炉脱硫除尘器损坏,脱硫废水外溢渗排;冲洗、蒸煮废水通过两个未做防渗措施的土坑简易沉淀后外排河道;
4、蔬菜残渣随意倾倒。
你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年产4000吨脱水蔬菜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2、对你公司擅自建设并使用4台燃煤锅炉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万元。
3、对你公司锅炉脱硫除尘器损坏,脱硫废水外溢渗排;冲洗、蒸煮废水通过两个未做防渗措施的土坑简易沉淀后外排河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4、对你公司蔬菜残渣随意倾倒,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繁峙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抄送:繁峙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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