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襄县培祥锻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0541553586 

  地址:忻州市定襄县蒋村乡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培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公司进行了“双随机”检查、9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181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18〕024号、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1811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定襄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12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定襄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25日   

       

  抄送:定襄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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