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18-11970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22日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8〕016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18〕016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8〕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法[2018]16号
神华神东电力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0092629921Y
地址:忻州市河曲县楼子营镇高茆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机组脱硫出口于2018年7月6日8:30-11:00二氧化硫小时均值为527.6mg/m3、305.6mg/m3、634.1mg/m3、799.2mg/m3,超过排放标准200mg/m3,超标倍数分别为1.638、0.528、2.215、2.996。2#机组脱硫出口于2018年7月16日3:00二氧化硫小时均值为490mg/m3,超过排放标准200mg/m3,超标倍数为1.45。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7月6日、7月16日在线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告[2018]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细化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发现超标排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2018年7月6日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万元,2018年7月16日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468000104000382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不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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