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忻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忻州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北杨线、北至部石线(含上述四条道路)区域内;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划定并公告。 

  二、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及周边一百米内; 

  (四)军事保护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五)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地下空间; 

  (七)停车场; 

  (八)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九)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 

  (十)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三、划定禁放区域内和规定的禁放地点及周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禁放区域外考试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宾馆、影院、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拟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6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地点及周边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施关闭、取缔,并依法撤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建设、民政、教育、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八、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工作。酒店、婚庆、礼仪机构、殡仪馆等经营主体应当明示、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对居民、村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禁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采取督察、交办、巡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失职渎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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