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深度贫困集中力量攻坚的若干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坚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资金使用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减贫需要,统筹整合使用。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六条 省级财政依据全省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也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市、县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群体。市县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重点向国定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倾斜,聚焦深度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群体。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重点向省定贫困县和有脱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巩固和提升脱贫成效。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村个数、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重点工作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任务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对象,主要是指全省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出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已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能够提升贫困人口自身发展能力的培训主体等。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立金融风险补偿金和扶贫贷款贴息,建立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实现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
第十一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以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可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解决区域性脱贫攻坚重点问题。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从中央、省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本级项目管理费。市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实施、检查、评估、管理、验收和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开支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省后,省扶贫办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驻山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办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预计数连同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到各县财政局。并抄送至各市财政监察处。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省级规定时限及时拨付到县。
第十六条 各级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可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省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商省财政厅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初步分配方案。省扶贫办依据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情况,按照年度扶贫开发重点目标任务及脱贫攻坚实际,商省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县级依据脱贫攻坚规划,按照统筹整合资金的相关要求,安排使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省市两级要全面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和整合财政资金等政策措施,履行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责任,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对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要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坚持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督导检查,随机抽查,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督查,跟踪审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进展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县(区)三级要在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年度扶贫项目资金情况。贫困县在本地的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贫困村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等要在行政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级每年对市县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一年度分配的重要因素。根据评价等次对市和县(区)给予不同额度的扶贫资金奖补。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厅、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财监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各市财监处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减少重复监督检查,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山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晋财农〔2012〕289号),其他行业部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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